本文为教育性内容,依据文末列出的官方资料和规则原文整理,用于说明市场机制,不构成投资建议。
分析:终局性、多币种与统计口径三者的关系
把这套安排拆开看,CMU解决的其实是三个彼此独立的问题,而市场往往只注意到第一个。第一个是同步问题,由券款对付机制处理;第二个是可撤销问题,由条例赋予的交收终局性处理;第三个是币种问题,由与四个即时支付结算系统的分别联网处理。三者缺一,所谓钱银两讫都不成立:只有同步而无终局性,交收仍可能被事后推翻;只有终局性而无多币种联网,一笔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交易就无法在同一系统内完成资金端。
多币种联网的时间顺序也值得一读。港元接口在1996年建立,美元在2000年,欧元在2003年,人民币在2006年,这条时间线与香港作为离岸市场的功能扩张是同步的,而不是事后补建的。人民币接口比港元接口晚了约十年,这个时间差本身就说明,基础设施是跟着实际结算需求走的。
金管局按月刊发的统计公报还提供了一条核对路径。公报的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部分列出了CMU服务的统计表,以及CMU债券在二级市场的成交额和未偿还金额,并按所有币种、港元、人民币、美元和其他外币分别列示。对想了解这套系统实际使用情况的读者,这些分币种序列比任何概括都更直接。
这些资料能确立什么、不能确立什么需要分清。它们确立的是系统的功能范围、法律保护的来源、服务推出的时间,以及债务证券在联交所上市的门槛;它们并不说明某一笔具体交易的结算路径,那取决于交易双方使用的参与者身份和币种。对读债券发行文件的人而言,可核对的项目包括该债券是否在CMU登记、结算币种、付款代理人安排,以及该发行是面向公众还是仅面向专业投资者。
文件内容
买方付钱、卖方交券,这两个动作如果不同时完成,先动的一方就承担了对方违约的风险。债券市场每天要处理大量这样的交易,解决办法不是靠信任,而是靠一套把两笔划账绑在一起的基础设施。在香港,承担这项工作的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即CMU。
一个为外汇基金票据而建的系统,如何变成多币种平台
金管局的资料记录了这套系统的扩张顺序,而顺序本身说明了设计逻辑。CMU于1990年设立,最初只为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提供电脑化的结算和交收设施。1993年12月,金管局把服务扩展至其他港元债务证券。1994年12月起,CMU与其他区域性和国际性系统建立联网,让香港以外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链接参与港元债券市场。1996年1月,服务进一步扩展至非港元债务证券。
真正的关键一步在1996年12月:CMU与港元即时支付结算系统之间建立了无缝接口,使CMU能够为其成员提供实时和日终的券款对付服务。所谓券款对付,就是把证券交付与资金支付绑定为一个不可拆分的动作,任何一边失败,两边都不发生。此后,CMU分别在2000年12月、2003年4月和2006年3月与美元、欧元和人民币的即时支付结算系统联网,为债务证券提供实时券款对付能力,并为香港的这三个支付系统提供日内和隔夜回购便利。
从2025年1月起,CMU的营运和业务发展改由CMU OmniClear Limited协助金管局处理,该公司由外汇基金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共同拥有的控股公司全资持有;金管局仍是CMU系统的拥有者和系统营运者,与CMU参与者的法律关系以及其他系统联网关系亦仍由金管局承担。
交收终局性:法律在哪一层介入
技术上把两笔划账绑在一起还不够,还需要法律确认这一动作不可撤销。金管局的说明在这一点上很短但很关键:通过CMU系统进行的交易的交收是最终和不可撤销的,这种终局性受《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保护,不受破产法及其他法律影响。
这一句解决的是一个具体场景。若交易一方在交收完成后进入清盘程序,清盘人通常有权追回若干期间内的资产转移;终局性条款把已完成的CMU交收排除在这种追回之外,否则每一笔已完成的债券交收都会在对手方出事时重新变成不确定的。
CMU提供的其他服务大多围绕同一目标展开:抵押品管理系统;港元、美元、欧元和人民币的日内及隔夜自动回购便利;支持一级市场债券发行的抵押贷款服务;银行间回购服务;证券借贷服务;以及跨境券款对付交收,通过区域性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和国际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完成。其中的抵押贷款服务于2022年4月1日推出,用以支持CMU参与者在一级市场发行债券时的流动性需要,日内借贷不收费,涵盖港元、美元、欧元和人民币,借款上限为一级市场债券发行的规模,以回购安排形式进行。
发行端与上市端的分工
CMU并不只是二级市场的结算通道,它同时是一个发行平台。金管局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0年11月首次使用CMU的招标平台在香港发行人民币主权债券,此后每年都通过这项服务发行;中国人民银行自2018年11月起,也使用CMU的招标平台在香港发行央行票据。
需要区分的是,债券在CMU登记托管与债券在联交所上市是两件事。上市那一层由《主板上市规则》的债务证券章节处理,条件相当具体。规则23.08规定,若发行人或担保人的股份并未上市,则该发行人或担保人的股东资金总额须至少100,000,000港元,而每一类申请上市的债务证券的面值总额须至少50,000,000港元。规则23.09要求申请上市的债务证券必须可自由转让;规则23.12则要求发行人在香港设有付款代理人,直至再无债务证券未偿还为止。
只向专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另有一章。规则37.05要求,发行人如属法人团体或信托,须拥有1,000,000,000港元的净资产,但超国家机构、国家法团、股份已在联交所或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以及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等情形除外;规则37.06要求这类发行人须已编制上市申请前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经审计账目,且账目结算日距申请不超过1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