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为一般性教育内容,说明科创板与主板在注册制下的制度安排差异,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全部依据文末列出的官方来源撰写。
注册制在中国不是一套制度,而是一套程序加上多套板块定位。程序层面,2023年公布的证监会令第205号,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把话说得很清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这条规则同时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既然程序统一,审核结果的差别就必须到别处去找,而办法第三条给了第一个答案: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
同一条流水线上的两道关口
第205号令把审核和注册拆成两段。交易所设立独立的审核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或行业咨询专家库提供专业咨询,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审核报告和申请文件提出审议意见;审核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的方式开展,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所认为符合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报证监会注册;认为不符合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证监会这一段是注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监会收到交易所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基于交易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补充修改文件、进一步问询、现场检查等时间不计入该期限。办法第四条还写明,证监会加强对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管理,统一审核理念,统一审核标准并公开,定期检查交易所审核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这句话是理解板块差异的关键:标准被统一并公开,差异因此不体现在标准文本中,而落在定位和问询上。
定位条款写得完全不同
对照2019年的证监会令第153号,即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差别一眼可见。该办法第三条要求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并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第205号令第三条只有一句相关板块定位,具体内容留给交易所规则去写。
财务门槛的表述也不同。第205号令第十一条要求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第153号令第十一条对应条款要求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没有写明年限。两部办法都要求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时限安排则是科创板试点先行的痕迹。第15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扣除补充修改、现场检查和专项核查的时间;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第205号令第二十一条改成了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审核意见,把具体天数交给了下位规则。第153号令还规定,交易所作出终止审核决定或者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透明度条款让差异可以被观察
两部办法都要求交易所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并公开一组事项,其中包括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及回复情况,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发行人商业秘密的除外,以及上市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议的发行人名单、审议结果及现场问询问题。这意味着同一家发行人在不同板块可能被问到什么,是可以被外部观察和比较的公开信息,而不是黑箱。
审核标准之外还有一层信息披露细则。证监会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进一步细化招股说明书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扉页显要位置刊登致投资者的声明,说明上市目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及募集资金使用规划、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并且不得使用市场推广和宣传用语,由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长签字。
该指引还要求尚未盈利的发行人详细披露原因分析、影响分析、趋势分析、风险因素和投资者保护措施,谨慎估计并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时间等前瞻性信息,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当就尚未盈利状况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分析:结果不同,不等于标准不同
把两部办法并排读,可以得到三个可核对的结论。第一,注册不是背书。第205号令第九条写明,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对注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任何把过会解读为质量认证的说法,都与条文相反。
第二,差异的来源是定位与问询,而不是审核标准的松紧。证监会既统一审核标准又公开标准,同时定期检查交易所执行情况;而板块定位条款在两部办法里写法不同,科创板的定位被写成一段具体的产业和技术描述,主板的定位被留给交易所规则。同一家发行人在两个板块得到不同结果,制度上首先应当归因于它与板块定位的匹配度,以及由此产生的问询重点差别。
第三,未盈利企业的处理方式显示出两条路径的分野。发行类第10号指引为尚未盈利的发行人设置了一整套额外披露与核查义务,还允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发行人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书格式中的延长月数以6或者6的整数倍计。这类安排把风险从审核环节前移到披露和约束环节,与审核标准是否放宽是两回事。留意的读者可以直接比对两个板块公开的问询与回复,以及上市委员会会议的审议结果,这是现行规则明确要求公开的部分。